必要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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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上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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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鑒臨,只有一個天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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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照顧我和所有的人以及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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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援經由人類,在我們的鄰人身上可以看見救贖的降世層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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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直接進入我的生命,祂影響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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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邀請我進入更好更圓滿的生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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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現並回覆天主的邀請是我自由的行動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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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靈修--神修”並非是屬於人類高層次的超級結構。它是屬於整個人的。天主是與整個人交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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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的成長是完全來自天主的恩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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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係上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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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修輔導的關係是種個人的關係,信任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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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方應為對方祈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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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應在信仰的範疇之下,是種信仰的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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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始運作前,必須先設定好輔導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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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種肯定的關係。是種幫助別人信任自己內在經驗的輔導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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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此間對天主聖神皆有共識,將情感寄託於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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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此都能聆聽天主,集中於信仰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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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輔導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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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類學的基礎:只有人自己才能與其他人有所接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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擁有某種程度的自我覺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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擁有某種程度的自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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擁有某種程度的健康心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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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不能自救,需要一個救世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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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基本信任的態度。除非被輔導者相信他人,否則也無法相信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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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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瞭解並體認自己並非天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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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退省、避靜中,即便提供一些指導或反省章句,也應是實際情況而有所變更。如在退 省、避靜之外,則為一位善於聆聽者,與被輔導者一起合作,並且能夠指導並提供成長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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聆聽,提示,建議,挑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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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導方式因人而異,因材施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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瞭解並認知整個學習過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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瞭解並認知受輔者宗教經驗的文化背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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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對整個人有興趣。如果認為每個人都有價值並且願意協助,他人會受到鼓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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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將自己的恐懼感投射到他人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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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瞭解被輔導者此時此刻的成長階段。不要詢問那些心靈上比較脆弱的受輔導者太多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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祈禱中體悟深度的信仰;並確切相信天主在受輔導者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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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陷入試圖控制受輔導者的誘惑,應相信天主會引導受輔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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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情緒上,應保有相當程度的自由。嚴格力行自己「對愛的需要」應在所有輔導關係之外獲得。必須已經有與某些人保持著深度的關係,真正的成熟人的關係。因為輔導者若無法滿足自己「對愛的需要」,很容易在受輔導者身上獲得補償,在有意識或無意識下,形成互相依屬的態度。在這情況下,受輔導者的開放,自由與成長將受到嚴重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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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認自己無法替代受輔導者成長,不可能發展其生命。如果我試圖為受輔導者作決定,將阻礙了其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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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必須相信並且真正地感受到受輔導者比我優秀,這將確保基本的信任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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聆聽比要求、成就及談論來得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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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能夠發現自己是如何處身在這輔導關係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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